全国历年AED配置及急救免责条例法规概览
发布时间:2021-06-25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AED的普及,全国各地在加大投放AED数量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助人生命安全救助人的合法权益,陆续推出了有关AED的法规条例

 

2010年

长春

2010.3.1

《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九条:学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站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大型购物和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矿山、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设置急救地点和标识,按规定配置急救药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业务培训,在灾害事故中协助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工作。

海南

2010.10.1

《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该条例的施行开创我国首次将AED公共化安装和急救培训立法先河。这也是我国首次尝试用法律赋予施救人的免责权利。其次,《条例》还要求一些公共场合,如机场、学校等人群聚集的地方,要强行配备AED。再次,《条例》明确社会高度相关者,如警察等高危职业的从业者和经常在社会上流动的人,强制性进行救人培训。

 

2011年

广州

2011.7.1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120”网络医院进行现场救治。

 

2012年

成都

2012.1.1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商场、机场、较大规模的车站、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台湾

2012.12.25

《紧急医疗救护法》

第十四条之一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公共场所,应置有自动体外心脏电击除颤器或其他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

第十四条之二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交通要道、长距离交通工具、观光旅游地区、学校、大型休闲会所、大型购物场所、旅宿场所、大型公共浴场和温泉场,八大类别场所都应当设置自动体外心脏除颤器。

 

2013年

沈阳

2013.3.1 

《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120”网络医院进行现场救治。

深圳

2013.8.1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简称《保护规定》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将为好人好事行为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

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救助人,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对在紧急情况下遭遇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危险的人,自愿提供救助的自然人。

【第三条】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第六条】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第七条】知道救助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九条】对救助人的奖励和其他保护,适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

郑州

2014.1.1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十三条:机场、车站、地铁、大型商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大型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技能培训。

 

2015年

杭州

2015.1.1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训。人数不到五十人的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五十人至二百人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单位每超过一百人每年至少增加一人参加培训。

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导游、学校体育教师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人员应当参加急救培训。

第三十条: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

上海

2016.11.1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十二条: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下列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

(一)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大型工业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2017年

北京

2017.3.1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十八条: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分级分类制定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青岛

2017.3.20

《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下列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

(一)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大型工业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宁波

2017.7.1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南京

2017.7.1

《南京市院前急救条例》

第十九条:下列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组建适应急救基本需求的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在突发事件中协助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一)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

(二)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

(四)从事建筑施工、采矿、交通运输等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区(点)及轨道交通换乘车站等场所,还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

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的种类、标准及经费来源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贵州

2017.10.1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01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做”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2018年

深圳

2018

《深圳市“十三五”AED配置使用实施方案》

深圳市急救中心将按照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起草制定的《深圳市“十三五”AED配置使用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完成5000台AED采购及安装工作,并按1∶10的比例为属地培训5万名初级救护员,让猝死患者得到更及时有效救助,同时将我市医疗急救服务层次提升到了全国前列预计到2026年底,深圳将完成公共场所AED的全面配置实现每十万人口配备100AED的国际先进水平。

 

2018.6.27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急救培训计划,免费向公众提供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公众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消防人员、保安人员、导游、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等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

第五十条:各级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小学学生正确拨打“120”急救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医疗急救基本知识。

西安

2018.9.1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湖州

2018.10.1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全社会鼓励下列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活动;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四)监督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误工费、补助费、伤残待遇等保障,在需要时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困难帮助、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鼓励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设施设备。

昆明

2018.12.1

《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支持与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2019年

北京

《北京市公共交通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设施设备配置工作方案(起草稿)》

2019

2019年11月26日及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卫健委相继组织召开了两次关于公共交通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设施设备配置工作推进会,以加快解决火车站、地铁站、交通枢纽等公共交通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宰(AED)等急救设施设备配置问题。第二次会上,与会人员原则通过了《北京市公共交通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设施设备配置工作方案(起草稿)。

下一步,北京市卫健委将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联合印发该方案,专项推进公共交通场所AED等急救设施设备配置工作。

 

宣城

2019.1.1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救助。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临沂

2019.1.1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日照

2019.1.1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完善支持保障措施。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西安

2019.3.1

《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矿山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

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警察、消防员、乘务员、养老服务人员、安保人员、导游等公共服务人员,定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社会急救能力。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应当对参与急救医疗的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

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鼓励具备急救医疗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护人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鼓励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公众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济南

2019.3.1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保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四条: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在帮助人与受助人产生纠纷时,有关单位应当为帮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无锡

2019.3.5

《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鼓励、倡导见义勇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依法确认和褒奖。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六条: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鼓励红十字会等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河北

2019.9.1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拨打紧急救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三十条: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淄博

2019.11.1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支持、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法律服务、权益保障和生活救助。

第二十五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火车站、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酒店宾馆、大型购物和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建筑施工、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品生产经营等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器械。

 

2019

《健康中国行动》

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和急救中心等医疗机构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全民应急救护知识,使公众掌握基本必备的心肺复苏等应急自救互救知识与技能。

到2022年和2030年取得急救培训证书的人员分别达到1%和3%,按照师生1:50的比例对中小学教职人员进行急救员公益培训。

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在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大型商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急救药品、器材和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每5万人配置1辆救护车,缩短急救反应时间,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电话10秒接听率100%,提高救护车接报后5分钟内的发车率。

(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年

《中国AED布局与投放专家共识》发表于《中华急诊医学杂志》等专业期刊

由吕传柱教授牵头、全国134位专家共同发起撰写的《中国AED布局与投放专家共识》—文历时一年,于2020年7月27日在《中华急诊医学杂志》首次发表,之后也将在《中国急救医学杂志》、《实用休克杂志》、《Acutedisease》、《海南医学院学报》陆续发表。

该文通过专业的背景介绍及我国目前AED投放项目的进展及不足,提出了AED布局和投放的十点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1:建议我国社会各界加强对公众启动除颤项目的认识,分阶段逐步推广中国公众启动除颤项目(China-PAD,C-PAD)。

推荐意见2:建议全国各省市区根据区域人口基数及急救需求等因素,可以按照“每10万人配置100~200台AED"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公共场所AED配备数量,统一规划配置AED。

推荐意见3∶建议单位或区域在公共场所配置AED时根据人口密度、人口流动量、分布距离等影响因素,可以按照第一目击者能够在3~5min之内获取AED并赶到患者身边为原则。

推荐意见4:建议政府在学校、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地铁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大型超市、百货商场、影剧院、游乐场等人口密集、流动量大的场所及高危人群家庭配置AED及相关应急设备。

推荐意见5∶建议单位或区域在公共场所配置AED时,放置位置应有固定、醒目的标识,遵循科学的安装要求,并定时、定人维护,确保AED设备的安全和实用。

推荐意见6:建议政府主导设计AED布局网,构建AED网络和体系,对AED信息入网注册进行统一管理,并利用信息化技术绘制AED地图。

推荐意见7︰建议有条件的单位或区域在公共场所配置AED时,配置个人防护装备和辅助工具等,形成"AED组合包”。有条件下选用可提供动画和语音等多种指导方式的AED,从视觉和听觉等多途径给施救人员现场指导。

推荐意见8∶建议政府应明确AED安装应用的法律责任问题,推动AED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或修订计划。

推荐意见9: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在公共场所配置AED,鼓励企业、个人的捐赠,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配置AED。

推荐意见10:建议以政府为主导推动中国公众启动除颤计划,如体系建设、教育及宣传等。

 

2021年

杭州

2021.1.1

《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置与管理规范》

DB330104

杭州市江干区地方标准DB 330104/T 02—2019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术语与定义、基本原则、设置要求、标志标识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设置和管理。

<4基本原则>

4.1: AED的设置应符合城区总体规划和适应城区发展的需要。

4.2: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补充”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确保AED 设备卫生整洁、性能正常,防止丢失、被盗和人为破坏。设置的AED应符合GB 9706.8的要求。

4.3:医护人员和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方可操作使用AED。

4.4:已设置AED 的公共场所,应确保救护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可以取到AED 并顺利到达患者身边展开急救。